摘要:气改最后一公里的“价格黑箱”有望打破。

气改最后一公里的“价格黑箱”有望打破。
6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原文戳这里)《意见》总共十条指出,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与此同时,锁定准许收益率即税收权投资收益率上限为7%,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这是继长输管道运输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出台之后,首次针对配气环节监管出台指导意见。《意见》将城市燃气界定为公共事业,燃气管网为网络性自然垄断环节。
据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意见》提出的投资收益率上限水平,是在借鉴天然气市场成熟的欧美国家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城镇燃气行业特点、发展现状,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
在《意见》指导框架的基本原则下,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市场的发育程度,拥有自主确定部分指标的灵活空间。省级规则将在2018年6月底前出台,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不是6%,也不是8%,而是7%!
6%,可能是过去半年内,最为牵动燃气从业者的数字。
今年2月,湖北省物价局出台的《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配气的税收全投资收益率核定上限为6%,一时掀起波澜。
对照长输管道8%的准许收益率,燃气行业将零售环节与批发环节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对比,认为湖北规定的6%过低,由此担忧地方价改会普遍参照湖北模式,
此后,有关于国家可能同样核定6%的消息频出,波澜不断,甚至两度引发资本市场的震荡。此次《意见》对于准许收益率的上限规定为7%,看上去更像是一个多方博弈后的折中结果。
实际上,7%的准许收益率,认定了配送环节的经营风险低于长输管道,也照顾到国内城镇燃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客观现实。“考虑了投资收益与风险正相关的关系,充分体现了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的特点,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
不过也有部分城燃人士表示,接驳费才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不计入准许成本的话,影响并不显著。“这只是内部收益率,无论是6%还是8%,可能就是单价几分的差异。”
记者据悉,湖北省有关配气价格监管的专门管理办法,近期有望推出。
放心,不涉及接驳费,但如果财务没分离的话…
接驳费是否会计入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当中,也是燃气商关心的问题。从公布的《意见》来看,并不涉及接驳费的监管。
不过,一种极端情况是,如果城市燃气商自身无法实现接驳费在财务上的分离的话,就有可能共同纳入监管。“目前燃气公司的接驳费在财务上还是可以很好分离的。”相关人士认为,“若是财务不分开,就没办法了。”
评估增值不计入!!打算倒卖特许经营权的注意了
无论是长输管道还是配气管网,对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纳入有效资产当中,都是博弈的焦点。当然结果都是,评估增值部分不纳入其中。
“可以消灭城市燃气行业的一个乱象。”有业内人士对此规定评价。其口中的“乱象”,指的是倒卖特许经营权的情况。在eo此前的采访中,也了解到在不少地方,倒卖特许经营权已经沦为一桩生意。有渠道者往往以较低成本获取特许经营权,目的并非投资建设配气管网,而是为了倒手高价出售、赚取差价。“现在对于评估增值的不认可,一般企业就很难轻易溢价接盘。”
有效资产的认定,还要注意这些
对于有效资产的认定,《意见》列出了具体构成。除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之外,对于此前认定比较模糊的部分,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其中,“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以及“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均计入有效资产当中。
据eo了解,仅红线外管网资产的认定为有效资产,将约束工程安装费用乱收费的行为。“有的地方在收取工程安装费的同时,在配气费当中会继续收一次,这就造成了重复收费。”相关人士指出,“这个规定可以杜绝了。”
此前有不少燃气业内人士担心,储气设施资产是否会参照长输管道的监管而不计入有效资产。好在,这个担心现在可以消除。
事实上,在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中,已经对此有过明确说法,即城市燃气企业自建自用储气设施,其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当中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原因是,这些设施本属于为城市提供有效配气服务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燃气商难以对其供气区域内调峰需求按照不同用户加以区分。
占坑的,再次注意了
针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监管办法,“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据记者了解,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指的是凭借垄断地位收取除配气价格之外的服务费,例如工程安装、检修维护费。收费“偏高”,则指的是价格明显高于成本利润的情况,例如价格高出成本50%以上。
首提“标杆成本”,激励“利益共享”
标杆成本的提法,是本次《意见》一大亮点,旨在是鼓励地方建立新的激励手段。
《意见》提到,“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
什么是标杆成本?标杆成本一般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也可以是先进成本。在《意见》中,可以是当地燃气企业的某项成本指标的平均数。
如何理解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据相关人士介绍,以供销差率为例,地方可以将当地燃气企业的平均供销差率确定为标杆成本。如果某一企业的供销差率低于该标杆成本,在其他指标都相同的情况下,该城燃公司的成本低于其他企业。那么低于平均供销差率的部分,可以一半用于降价让用户享受好处,一半留给企业作为利润,这就是共享。“作为激励手段,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这次,也没提管道负荷率的具体水平
在引发众议的湖北征求意见稿中,参照长输管道的监管办法,对于配气环节也提出了负荷率不低于75%的说法。
“管道负荷率的测算方式无法执行。”这类声音,在当时颇为强烈。
有城市燃气商人士对记者解释,不同于长输管道的建设方式——可以分段修建,建成之后也可以相应分段使用,燃气管网的建设需要按照市政建设规划提前设计。沿用长输监管对于负荷率约束的标准,并不符合燃气管网建设的客观情况。
此次,《意见》并未提及负荷率的具体水平,但要求各地对最低配送量化做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意见》中对此的表述是,“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 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喜闻乐见的信息公开
最后,《意见》提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