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新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对应对能源瓶颈、污染、海岛用电、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等问题均有重要意义。海洋新能源一站式统筹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电力企业面临多头管理状态,开发审批程序烦琐不明确等问题,阻碍了海洋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陆地新能源被大规模开发,可开发区域迅速减小的背景下,很多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和电力企业将目光投向海洋,纷纷进军海洋新能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海洋新能源产业政策体系和配套规章制度,在把握海洋新能源产业成长规律的基础上,制订系统的海洋新能源产业政策和法规。海洋新能源规划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规划以及海洋规划。(作者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张平刘容子中国海洋大学于华明)。
关键词:海洋新能源;主管部门;产业;新能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评估;发展规划;海岛;统筹;企业
海洋新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对应对能源瓶颈、污染、海岛用电、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等问题均有重要意义。目前,海洋新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很低,尚未形成产业规模,而我国近海海洋能理论装机容量超过18亿千瓦,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目前的电力需求总和。由此可见,开发利用海洋新能源大有可为。不过,目前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海洋新能源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体系。2005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新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先导地位,逐步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体系,对新能源开发利用及其产业化推进提出了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但是,关于海洋新能源的法规、政策、规划,零星散见于“新能源”这个大盘子中,没有形成体系,现行相关政策不能适应和指导我国海洋新能源的综合性快速发展需要。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对陆上风电、小水电和太阳能发电上网的优惠政策,但对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没有明确的。海洋新能源种类多样,区别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具有海洋特殊性,其发展需要出台体系完善的政策予以保障。
海洋新能源发展处于多头管理状态。中国海洋新能源的开发涉及部门多,包括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电网企业、电力企业、技术管理部门、海域使用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海事主管部门(交通部)等。海洋新能源一站式统筹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电力企业面临多头管理状态,开发审批程序烦琐不明确等问题,阻碍了海洋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海洋能资源评估工作缺失。海洋能资源评估是合理制定我国海洋能规划的基础,也是开展海洋能管理的科学依据。为减少产业发展的总体成本,有必要开展系统的专项行动,集中各方力量,系统、长期的进行实地调查、观测测量以及综合评估等,以获得科学结论,从而支持企业开展相应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海洋新能源开发前期论证工作,特别是对海洋能资源的评估工作,应由有关部门组织承担,然而目前数据资料匮乏,不能满足实际开发的需要,开发企业各自为战,重复投入,资料不共享问题突出。
海洋新能源开发有别于陆地新能源的开发,开发的复杂性被忽略。海洋新能源的开发会对海洋、海上航运、国防安全、渔业养殖与捕捞等产生影响。恶劣的海洋也给海洋新能源的开发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高昂的成本。没有充分考虑海洋新能源开发的特殊性,是造成海洋新能源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