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今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环保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和整合,制定了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2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23日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 测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 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 范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 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 规范》(HJ/T 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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